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