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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第壹次股東會如何召開?

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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