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三)股東* * *有相同的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壹百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