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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

法律主觀性: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在程序和內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決議的效力。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屬於公司董事會。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大會決議的相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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