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年度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0日內召開。
(1)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以上的股東(不包括表決權代理人)的書面請求;
(四)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