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不辦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