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第壹百三十壹條國務院可以對本法規定的公司股票發行以外的其他公司股票的發行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