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壹條: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主持會議的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主席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