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破產程序的有限公司應當發布宣告破產的公告;
2.債權人獲悉公司破產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未及時申報的,可以在財產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
3.有限公司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根據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