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重組方案;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改制;
3.資產評估,名稱預先核準;
4、填寫改制登記表文件;
5、報改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6.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並頒發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