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吸收合並的基本程序如下: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發布公告。6.之後進行對賬、報表合並等賬務處理。7.核實合並報表後的實收資本。8.最後,在作出決議之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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