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