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五個以上股東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就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負責。
3.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內部認購的方式籌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股票和債券的形式。
4.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