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包括: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人數的三分之二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