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通過查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法律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債和債券與公司法人和股東有關,與監事沒有直接關系。
擴展數據: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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