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資本公積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股本。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財務規定,資本公積項目可增加註冊資本。但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資本公積項目都可以轉為資本。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解答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的通知》(財會字[1999]66號)指出,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明細項目準備,如股權投資準備,是所有者權益準備的壹種,目前不能用於轉增股本。
變現後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來”明細賬戶,再按規定程序轉來即可。以企業對非現金資產的投資為例。被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未實現時,扣除未來所得稅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企業處置投資時,只有在資產對外交易且產權實際發生變化時,才將該科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企業按規定程序轉增資本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科目的已實現金額可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這裏的實現是指企業對外投資的實物資產變成了貨幣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