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提示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後,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收據上應註明提示承兌匯票的日期,並應簽名。
2.驗收記錄的項目。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承兌日期為付款人收到提示匯票後第三日。
3.付款人不得對匯票的承兌附加條件。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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