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具有非流動性(或流動性有限),不能隨意轉讓。只能在員工退休或離開企業時由企業回購。這樣可以防止員工關註股份轉讓的好處,放松對企業發展的關註。員工只有長期在企業工作,做出貢獻,才能獲得更高的股份回報。雖然員工持股制度在股東資格、收益分配、股份轉讓等方面與典型的股份制企業有所不同。,它仍然擁有基於個人占有資產的相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它不允許外人占有它的股份(即成為股份協會的成員),但企業的職工必須認購企業的股份。認購的股份數量取決於企業資本與勞動力的比例。員工離開企業,企業會回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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