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說明了以下幾個方面:
(a)不得因其身份而受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的薪酬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些秘密利益或承諾的其他利益。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2.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與公司的交易中,將他人的傭金收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處分公司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董事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謀取私利,也不得為謀取私利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