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問題。協商是指勞動關系雙方采取自主的方式解決爭議。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協議或團體協議,雙方相互協商,最終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或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介入爭議,幫助其達成協議,並為其提供說服和解的過程。
3.積極參與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將勞動爭議提交給合法的第三方處理,由第三方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和裁定。調解不成的,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目前只有簽訂集體合同產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協調有關方面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