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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147條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原《公司法》第147條的內容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任職的情形: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3)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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