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案的特殊性在於,陳曉是大股東提名的董事,卻在董事會上做了損害大股東利益的事情。因此,可以說陳曉沒有盡到對國美大股東的忠實、勤勉、謹慎義務。但陳曉這種精細化管理,為了效率放棄規模的做法,確實可以在短時間內提升國美的業績。從這個角度來說,陳曉代表的董事會是合格的,做出的決定符合國美全體股東的利益。
在國美的發展戰略上,陳曉和大股東家族是有分歧的,他只是利用這種分歧來迎合貝恩等財務投資者的短期投資需求。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貝恩最終選擇了債轉股,從財務投資者變成了戰略投資者,相當於站在了大股東壹邊。陳曉和孫最後都被拋棄,只能被冷落在壹旁發呆。
也就是說,陳曉沒有履行對大股東的義務,但董事會層面沒有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