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轉移登記。因項目公司主要資產轉讓而減少註冊資本的,應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項目公司履行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後辦理相應的註銷手續;
3、受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4、在建項目相關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部分或全部建設手續的名稱變更審批手續;
5.設計、施工、監理、銀行按揭貸款、商品房預售等與在建工程相關的合同、協議的權利義務轉移程序。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項目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審批手續)即可完成轉讓。由於外部土地使用權主體和項目主體未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資產轉讓所必需的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