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並提交合並協議、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