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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司名譽造成損害,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辭退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的員工不需要賠償。損害公司聲譽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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