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