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壹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有壹定數量的財產和資金;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小學以上學歷,初級專業技術職稱必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必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由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辦理工商登記。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