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按照前條規定作出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壹)至第(六)項、第(九)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以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支付安排。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自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進行報告和公告的,可以僅針對與前次報告不同的部分進行報告和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