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按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判定為在中國境內有實際管理機構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和運營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地點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2)財務決策(如借款、貸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免和報酬等。)由中國境內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經中國境內機構或人員批準;
(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和文件位於或者保存在中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