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擔保物的性質屬於動產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這種反擔保壹般出現在以下情況:
如果債務人有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壹般可以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雖然這種東西的擔保比較可靠,但是債權人可能會因為下列原因之壹而不接受:
(1)我希望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我可以很容易地從擔保人那裏得到金錢支付;
(二)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物運輸、保管中的麻煩;
(3)以後處理抵押物不方便,但是貼現給自己也沒用。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第三方(擔保公司)向債權人提供滿意的擔保,然後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這種擔保適當匹配,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求,維護交易安全,規避擔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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