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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經破產,如何還債?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後,破產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采取下列清算順序:

首先,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應當先行清償;其次,償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後,應當清償破產人財產的全部債務。不能足額償還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償還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先清償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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