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裝修公司 - 如何應對張文忠案的主審法官?

如何應對張文忠案的主審法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文忠詐騙、受賄、挪用資金再審壹案,撤銷原判,改判張文忠無罪。同時,宣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維春、同案原審被告人物美集團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 上一篇:如何註冊香港船務公司?註冊香港船務公司需要什麽資料?
  • 下一篇:長虹集團是國企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