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方不回應時,可以撥打消費者投訴電話,將維權進行到底;
2.去收取押金的公司和相關負責人協商退還。同時需要帶上當時辦理車貸時簽訂的定金合同;
3.通過法律維權,可以邀請律師申訴、提起訴訟等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如果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存款制度,導致借款人實際獲得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對資金的迫切需求,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