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裝飾裝修等施工及配套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屬服務。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保險等服務以外的服務收費。
招標代理服務費采用差別固定費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執行,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具體收費金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為工程項目450萬元,貨物項目350萬元,服務項目300萬元。
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