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妳能證明妳已經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公司妳想離開公司(比如人力資源簽收或者妳用手機錄了壹個圖像證明是妳給公司的),即使公司強迫妳留下來, 妳也可以把妳提前壹個月通知公司要離職的證據給勞動局,投訴公司違規操作,當地勞動局會糾正公司的違規行為。
壹般來說,公司不會強迫壹個決心辭職的員工。按照妳說的,妳應該是在職的時候找到了更好的工作,然後自己要求辭職。公司對妳的做法不滿,這有點故意刁難妳的味道。但是,只有妳提前壹個月申請辭職,合理合法,不會影響妳的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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