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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門窗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定下屬分公司經理的任免。

合同糾紛屬於代理糾紛。結論如下:

第壹,門窗公司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即李不是分公司經理,即使是普通員工,只要持有分公司營業執照、空白合同等有效證件簽訂合同,法律責任也由公司承擔。

三、本章程只對內部成員有效。它沒有外部影響。

法律依據:

1,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時,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但相對人除外。

代表人的行為是有效的,除非該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超越了他的權限。

2.公司法: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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