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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的目的是什麽?

第十九條發行人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同業競爭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相互利益輸送。比如母公司賣奶粉,上市公司也賣奶粉。如果上市公司業績好,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大部分控制權和經營權都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裏。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會想辦法輸送利潤。而且他們還會為對方制造成本等等。總而言之,這是壹件可怕的事情。遇到壹家上市公司,就帶過來壹套股東另壹家子公司生產不出來的食品加工線,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多億。只是因為這家上市公司也有同樣的食品加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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