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營機構的具體職能包括: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和銷售證券。
證券機構分為三種: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證券承銷商是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承銷商在收取傭金的基礎上承銷或出售證券,所有這些都表現為銀行家的代理人。發行債券所募集的資金除承銷費用外,歸發行人所有。證券經紀是直接代表證券買賣雙方進入交易所參與交易並收取傭金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商是指自行投資、買入證券,獨立承擔風險,並從其投資、買入的證券中獲取差價收益或投資收益的證券經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