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交易中的代理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的代理關系,即所謂的證券經紀業務,二是投資者之間的代理行為。經紀不是壹個準確的法律概念。通常指市場中介作為代理人,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和服務,居間促成交易的行為。券商作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參與證券交易,交易結果由委托人即受委托的投資者承擔。接受委托後,經紀公司不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證券交易,不占有證券和貨幣,不對基於有效委托的交易結果負責。因此,雖然券商也向投資者提供交易條件和信息服務,但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經紀合同或居間合同,而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屬於有償傭金,傭金或手續費可以理解為客戶為代理成本支付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