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兩項以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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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定預警標準。對於“不低於”某壹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120%,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編制基於並表數據的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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