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規範了代銷金融產品的要求,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者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經允許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代銷業務。最新征求意見稿進壹步明確,可代銷的理財產品應當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或備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信托計劃和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