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信用記錄;
2.不存在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人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