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後30日內成立清算組;
2.編制清算方案,清理債務;
3.自公司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