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券公司專門從事這些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擁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可以承銷發行(投行業務),自行買賣證券或代理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在企業進行首次公開發行時,對證券發行與市場及其銷售的推薦。自營業務:指資金充裕,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此外,還為客戶的閑置資金提供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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