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七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壹)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三)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四)為賺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五)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