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
通知明確,以2008年為基數,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2008年底前不作調整。
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這壹規定將有助於增加地方財政的收入來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下發的文件,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也就是說,從2002年到2008年,地方財政無法征收新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