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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第八章

第七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準則,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

第七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將證券公司治理作為其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和日常監管的評價依據。

第七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委托證券業自律組織或者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治理情況進行評估,並以適當方式公布評估結果。

第七十七條解釋:

(1)股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股東大會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3)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是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定義的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

(四)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總經理,或者行使總經理職權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等機構的負責人。

(五)內部董事,是指在證券公司同時擔任其他職務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同時在證券公司擔任其他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是指與證券公司及其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準則自2013 10起施行。2003年6月5438+2月65438+2月5日,中國證監會頒布《證券公司治理指引(試行)》(證監發[2003]2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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