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的設立;
(二)證券的保管和屍體;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結算和交收。
(五)受發行人委托分配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相關的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責包括:
(1)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資料;
(二)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信息;
(三)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或者銷毀。
(四)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應當妥善保存,重要原始憑證保存期不少於20年。
(5)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運行:①具備必要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2)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和安全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