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壹)在證券公司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委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經理;(二)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督、審計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經理;在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宣傳、銷售推廣和咨詢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經理;(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四)證券信用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信用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取得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