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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

原《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新《證券法》取消了這壹劃分,對經營不同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規定了不同的註冊資本限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人;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和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上述業務項目1至3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從事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壹的,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0億元;第四項至第七項中兩項或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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